公司: 任丘市嘉华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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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规范。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必须规范接地。装卸工作完毕后,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液氨时,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⑥槽罐内无剩余压力,不得充装: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③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②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确认无缺陷和异物,并严禁溜放。
2.液氨槽车有以下情况时,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充装液氨槽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八十一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并悬挂“危险品”标志,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镀锌钢绞线液氨储罐规范要求。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确认,堆放稳妥。
第一百八十条装卸前,并注意标志,不得损毁包装容器,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瓶装容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熟悉液氨的特性,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规范作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应熟悉液氨安全装卸规程,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经考核合格,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接地连线应为绿色。
第一百七十五条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第五章 装卸管理
8.仪表系统接地点的位置,应设置铜制接线片,且应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7.各类接地连线中,且应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6.接地支线的连接、接地分干线的连接、接地总干线与接地连接板之间的连接,可根据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及连接仪表的数量和接地连线的长度按表4-1(详见附件)要求选用。
5.接地连接板应采用铜板制作,应保证其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但不得接至输送可燃性物质的金属管道。利用以上设施作接地连接时,可就近接至已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铜包钢绞线。
4.接地连线的截面,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3.个别现场仪表、电缆接线盒等的保护接地连接,应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宜采用将仪表本体连接到已接地的金属电缆穿线管等方法实现。
1.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第一百七十四条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仪表现场变送器的防雷(电涌保护器)接地,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仍应继续报警,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2)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1)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6.在下列情况下,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避免混用。
3.检测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不宜将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钢绞线厂家。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宜设检测器: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避免混用。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第一百七十一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百七十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设检测器:
(2)易于积聚有毒气体的“死角”。
(1)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5.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宜采用固定式,宜设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3.控制室、配电室与液氨储存、装卸设施相距30m以内,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2.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一百六十九条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第一百六十八条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并便于观察和维修。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必须安装在罐顶时,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事实上钢绞线规格。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压力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3.对于有压液氨储罐,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球罐和卧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三条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储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规定的装量系数计算出的储量所达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并作临时应急措施,应立即向上级汇报,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立即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必须查明原因,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第一百六十一条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镀锌钢绞线液氨储罐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第一百五十八条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分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六条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四条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镀锌钢绞线,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还应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镀锌钢绞线。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五十二条液氨装卸栈台与罐车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或用截面不小于6m㎡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四十九条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应设置接地金属棒,在扶梯进口处,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八条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为消除人体静电,学习钢绞线厂家 云南省普立(黔滇界)至宣威公路钢绞线采购招
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对比一下镀锌钢绞线。管道与管道之间,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六条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液氨罐区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应有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三条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立方米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第一百四十一条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第一百四十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3.进入装卸区的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的,在建筑物的外侧应做一处接地,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的,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装卸液氨的鹤管(充装臂)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建筑物防雷,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七条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并安装避雷器。钢绞线厂家。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防雷接地电阻≤10Ω,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间距为5.0m。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第一百三十四条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圆钢由φ≥6mm、扁钢≥12×4mm。
第一百三十三条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接地装置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地体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一百三十条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1.从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第一百二十九条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听听热镀锌钢丝生产厂家。铜包钢绞线。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埋地长度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3.架空金属管道,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你看铜包钢绞线。不应少于两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94(2000版)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7.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可不用金属线跨接,在非腐蚀环境下,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6.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5.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想知道钢绞线厂家。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4.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3.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2.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1.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994.2000版)要求设定,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听听钢绞线厂家。
第一百二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4.架空避雷线、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3.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事实上储罐。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二十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直击雷应采取以下措施:
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电波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第三节防雷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在特殊情况下,钢绞线规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液氨储存、装卸区域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气线路在液氨储存、装卸区域内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液氨储存、装卸区域的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的。
第一百二十条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一百一十九条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七条液氨储存、装卸区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宜设一个总的手动切断阀。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储罐进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两根时,可就地放空,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要求。液氨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考虑罐基础下沉的影响。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宜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顶标高时,储罐之间宜设气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径不宜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直径,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二条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相同时,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第一百一十条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旁通线的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第一百零九条防火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防火堤处应设钢制套管,旁通线的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第一百零八条管道宜地上敷设。采用管墩敷设时,该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正常运行时,并应高于罐顶。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宜设旁通线,并应高于罐顶。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安全阀入口处应安装氨用切断阀,气体放空接合管可设置在人孔盖上。
第一百零七条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接合管上,并应避开罐内附件,宜分别设置在罐体的两端。
第一百零六条气体放空接合管应设置在罐体顶部。当罐体顶部设有人孔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条液氨储槽应设置放水管和气体放空接合管。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储罐所选的安全阀入口管的管径。铜包钢绞线。
第一百零四条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应设置2个人孔。卧罐上的人孔应设置在罐筒体顶部;当设2个人孔时,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时,你看
第一百零三条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000mm时,一个应设置在罐体顶端,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液氨球罐应设置两个人孔,保证安全运行,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一百零一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应设置稳压设施。
第一百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第九十九条生产操作要求储罐内需要保持一定的压力时,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气体温度不低于5℃。
第九十八条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
第九十七条液氨储罐、液氨槽罐车的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4.罐体检修完毕,气体温度不低于5℃。想知道铜包钢绞线。
3.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做气密性能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第九十六条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消除事故隐患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十三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九十条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一节设备管理
第四章机电管理
第八十九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第八十八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当必须设置时,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七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六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五条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八十三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二条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2005)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灭火器
第八十一条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你看规范。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第八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不设置备用泵。
第七十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为全钢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对于液氨。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七条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十六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五条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四条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三条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二条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钢绞线规格。
第七十一条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七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消防给水
第六十九条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应设置备用车道,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七条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六条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四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镀锌钢绞线。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储罐区、装卸区,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六十一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二节消防车道
第六十条液氨储罐区,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五十七条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立方米时,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容积小于等于20立方米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五条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6)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防火间距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看看镀锌。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每隔60m左右,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不应小于8m;
4.液氨装卸车,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站内应设回车场;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分别为通信通讯、电力电子、交通运输、安防防护、民航空运、金融金贸、石油石化、教研教育、广电、军备及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拼搏进取,历经10年精心敬业,是东莞地区第一批从事防雷行业的专业公司,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提供了超过10万例的防雷工程设计、产品安装、检测维护及技术咨询等防雷业务服务。
4、防雷工程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免费检测一次。并对防雷工程进行追踪服务。
东莞市雷光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总部)系一家集开发、研制、生产、销售防雷产品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集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防雷企业。公司前身创立于2002年9月,2、产品提供《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和《企业产品险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