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任丘市嘉华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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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5已阅读过: 63次
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
避免抽象保护和防止过度适用侵权。
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从严把握专利侵权的适用条件,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适度保护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镀锌钢丝。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坚持确保公共利益平衡,这三个步骤一个也不能少。
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前提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边界,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就本案来看判定侵权与否时不应扩大理解到凡是制造“耐火纤维复合卷帘”的所有技术都构成侵权。
3、是对经过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或通用技术,要甄别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想知道镀锌铁丝。判定侵权与否之前,合理限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以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解释为基础,相比看类似。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限定发明。侵权判定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步骤,专利。原告的发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础上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功能性限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性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提供一种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分析,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说明书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目的是克服现有缺陷,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原告的专利采用的是“防火隔热的功能性限定为特征”,主观上判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能显而易见地想到。
2、是查明被控侵权物相应的技术特征。钢绞线。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客观上分析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架空线。主观标准是“一普通”,客观标准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热镀锌加工。又有主观上的标准,既有客观上的判定,正确运用等同侵权对比的“三一致”测试标准。
正确认识等同原则的标准,热镀锌厂。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在判定专利侵权中强调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标准,又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而损害公众利益,既刺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钢绞线。被控侵权产品亦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寻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社会机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极目标,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等同的特征,应当认为结构的增加与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在增强防辐射阻隔热源防火方面达到技术效果应优于专利效果,学习热镀锌加工厂。防火卷帘中夹有金属板和金属网,而是对于防火卷帘构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学意义上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增加或减少层数的差别,本案专利中结构不同,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镀锌钢丝。
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则出发,此种情况下,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避免被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诉求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侵权与否成为难题,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大致相同,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分析,北京某公司落标后以河北某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构成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两家企业在一次招标会上因同时参与竞标相遇,想知道热镀锌加工厂。河北某公司生产的特级防火卷帘未取得专利,北京某公司生产的耐高温防火卷帘取得发明专利,两家公司都是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没有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
实务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则: 北京A公司与河北B公司之间的专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多一层煤矸石纤维毡,挡烟垂壁表面的“纤维布”并非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不构成原告专利技术的任何一部分。挡烟垂壁由未加入钢丝的玻璃纤维布、未经氧化处理的陶瓷纤维毯、煤矸石纤维毡、镀锌金属绳、玻璃纤维布复合而成,其作用和功效不同于原告专利技术“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发明,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纤维制品”及表面的“玻璃纤维布”不同于原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经过氧化或涂层特殊处理”特征和“植有不锈钢丝纤维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的材质,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权物“挡烟垂壁”是由“玻璃纤维布、陶瓷纤维毯、钢丝绳、陶瓷纤维毡、玻璃纤维布”五层复合而成,你知道镀锌钢丝。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进行氧化处理”,结构特征并非与原告说明书中表述的“涂有耐火涂料并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纱线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纵向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听说镀锌丝。被告方特级防火卷帘的技术方案是“玻璃纤维、镀锌钢板、金属网”的复合,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其“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并非与原告权利要求书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热镀锌钢绞线。如果将该项权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确认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其权利要求4“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从说明书记载看原告的权利要求4是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纤维制品夹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纤维布”的必要技术特征,想知道类似产品的专利判定?。原告此项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耐火纤维制品夹芯和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的实现方式和背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为功能限定”,纱线中可以加耐高温不锈钢丝或其他耐高温增强材料。由此可见,卷帘由同样具有优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制而成,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你知道架空线。说明书表述这个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镀锌丝。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分析查知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耐火纤维复合卷帘”指明“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说明书中将“耐火纤维制品”进一步限定为“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毯”、“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将凡是利用“耐火纤维制品帘面和夹芯复合而成”特征的产品全部纳入其保护范围,钢绞线。注重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达的中心内容,首先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的防火卷帘侵犯其专利权利要求4以外的权利,根据专利解释的规则,遏制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由植入不锈钢丝的纤维纱线制成”“必须经氧化处理或涂有防火涂层”。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与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体,故仅有普通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排除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镀锌丝。无法联想到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仍可实现发明目的,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类似产品的专利判定?。”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条件限定,说明书强调“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亦可单独使用,这些材料一般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合、配套使用,另一面采用玻璃纤维布);“卷帘帘面中纵向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说明书记载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说明书中将该技术解释为“耐高温性能极佳”“导热系数极小的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纤维布或高硅氧布,或者把比较依据搞错。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方案是“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而成卷帘”,就缺少比较对象,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不作分析认定,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实钢丝。只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通常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尤其是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要求,视为允可执行国标的企业免费使用。
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未明确专利保护声明的,如果专利权人参与国标制定时,其实热镀锌厂。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有个案答复,根据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根据行业特点以及标准制定现状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听听热镀锌钢绞线。对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这就需要注意,案中还出现专利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验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是依据国标规生产制成的,学会钢绞线。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将“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为对比参数,具体说在对比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作为比较尺度,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规则精心判断,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对比参数,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例,为判定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划定的方向,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热镀锌生产线。
“三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标准,三一致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给司法者提供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参考依据,镀锌钢丝。等同三一致认定标准带有经验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除了这些技术之外,技术毕竟有其抽象的一面,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术性往往陷入被动之中,侵权人则相反,权利人总是往宽方向解释,对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的理解差别很大,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统一。
司法实践中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与否的条件是从严而不是从宽,力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合理抑制主观裁量解释权限的幅度,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以保护公众利益,对权利要求书作较为严格的解释,应当强调权利要求书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于为了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而引进的技术,以激发专利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热情,应作较宽解释,探寻等同原则创始的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高新技术专利,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分析利弊得失,因而要时时关注最新动态,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来的,在实际案例中,等同三一致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